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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市房地产开发和建筑业联合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是:武穴市房地产开发和建筑业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武穴市内依法注册的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和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地方性、非营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合全市建筑界各方面力量,坚持为行业和会员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联合会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推进房地产业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为促进全市房地产业和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武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武穴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大型学术报告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向登记管理机申报活动计划,省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七条本会的住所:湖北省武穴市明珠路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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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业务范围:

()参与研究探讨房地产业和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房地产业和建筑业企业的诉求,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参与或组织制订标准规范,组织实施信用评价、达标评估等工作;

()引导和推动房地产业和建筑业企业面向全省、全国市场,完善经营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交流会员单位企业改革和经营管理的先进经验,推进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经济技术合作与进步;

()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履行社会责任,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积极反映会员企业的困难和问题,在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编辑、出版会刊,收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相关政策法规、文献资料和市场信息,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成果,提高房地产开发品质,组织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房地产业和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素质;

()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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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护本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在本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在武穴市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和建筑工程施工行业的企、事业和相关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的活动;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向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的建议权。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会的决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按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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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会员企业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业协会应当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召开会员大会需提前5日通知会员单位。第十八条 本会每5年召开换届大会[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得超过5年,最短不得少于1]。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九条 本会每年应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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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2人,副会长4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从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兼职人员,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为专职,通过聘任产生,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选举工作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会负责人候选人的审核把关按省委组织部牵头制定的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党内职务按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会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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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一条本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优秀企业家担任。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为65周岁;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可连任。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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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理事会通过: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2人。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监事的职权是:

()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列席理事会会议;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社会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到会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四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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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联合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按下列程序办理:

()完成本会宗旨或分立、合并的,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多数会员退会自行解散的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召开会员大会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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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本会注销登记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121日联合会筹备成立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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