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产开发和建筑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建筑行业自律,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开发、建筑市场秩序,保护行业及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开发和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凡从事我市房地产开发、建筑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公约,诚信守法,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条 严格规范行业行为。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期限和规划设计要求进行项目开发建设,严格按照本企业的资质许可范围参与投标或承揽工程,不出借、转让企业的资质证照,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四条 保证建筑物质量。贯彻执行国家规范和标准,禁止使用淘汰、落后、劣质的各类建筑材料和产品,坚决抵制偷工减料行为,努力开发建设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的建筑产品。
第五条 坚持正当竞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恶意搞价格战,不使用不正当手段拓客,不发布虚假、夸大、不实的广告信息;建筑业不与他人围标、串通投标,不以低于企业成本的价格参与投标或承揽工程。
第六条 确保安全生产。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足额配备管理和技术力量,加强教育培训,确保企业的相关人员持有效证照上岗。
第七条 坚持文明施工,重视环境保护。有效防止渣土遗洒、灯光、噪音扰民,做好节能、节材、节水。
第八条 义利并举,诚实守信。拒绝各种商业贿赂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强化依法纳税意识,自觉照章纳税。
第九条 公约成员应规范履行本公约的各项内容,对违反本公约的企业,本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实施以下惩戒:
(一) 在业内通报批评,责成书面检查;
(二) 公开曝光,并在会员工作群、联合会网站、有关报刊杂志上公告;
(三) 若是本会会员单位,则暂停其会员资格半年;属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的,经本会理事会议讨论通过,解除其相应的联合会职务。
第十条 本公约由武穴市房地产开发和建筑业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公约自布之日起施行
武穴市房地产开发和建筑业联合会
二0二二年九月五日
抄报:市建局